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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诈骗,现在派出所让我过去做笔录,但我是取保候审需要注意什么

刑事辩护 2019-05-16 10: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取保候审笔录分为三部分:
    一、首部
    写明谈话人和被谈话人(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二、正文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阐述申请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询问申请人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
    三、尾部
    核实笔录,由谈话人和被谈话人签写名字和日期。
  • 未满18周岁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 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 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 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 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保证(人保或钱保)不影响诉讼过程,并能随传随到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了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一些弊端:  一是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按照此规定实施,极可能对那些不应当采取取保候审也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与取保候审的根本目的相违背。  二是该条款第2项规定的条件是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此项规定只对判处刑罚的下限幅度作了规定,而对上限却没有限制,容易导致执法人员随意性。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和把握该条款的规定。  一是对具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  
    (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  
    (3)流窜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  
    (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  
    (7)一人犯有数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二是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使用。具体可按下列许可性规定办理: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  
    (2)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  
    (6)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三是要防止取保候审中产生的司法腐败,建立健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办理取保候审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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