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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在幼儿园行走时自行摔倒,无人碰撞,导致轻微骨折,在医院固定包扎,三天后复查一切正常,恢复良好,但在家中因为父母看护不周,导致固定石膏脱落,骨头断开,形成二次伤害,在医院进行手术,打钢钉固定,请问二次伤害责任如何划分幼儿在幼儿园行走时自行摔倒,导致轻微骨折,在医院固定包扎,在医院进行手术,请问二次伤害责任如何划分

损害赔偿 2019-03-12 10: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发生交通事故,请第一时间报警处理,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责任比例划分之后,对方依据责任比例承担责任。有车保的,可找寻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此次的赔偿责任。
  • 幼儿园在下列情形下不承担责任,这些情形是指伤害事故虽发生在幼儿园或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中,但不是因学校过错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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