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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定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

刑事辩护 2023-07-19 13: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也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违法;但是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并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原告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3、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其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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