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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1983年领养了一个养子,因与养父母多年的矛盾不断增多,在十多年前向法院提出了脱离领养关系的诉讼并开庭办理脱离领养手续。但养子户口一直未迁出原养父的户口簿,现在想请下:该用什么方法把养子的户口迁出?我父母1983年领养了一个养子,在十多年前向法院提出了脱离领养关系的诉讼并开庭办理脱离领养手续。该用什么方法把养子的户口迁出?

诉讼 2019-03-23 16: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想要领养特殊孩子需要提供哪些手续:  
    1、领养的孩子是弃婴,或者被遗弃的儿童时,  想要领养孩子的人应当提交本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  
    2、如果领养不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儿童,领养人除了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领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领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 先进行收养登记,再上孩子户口。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符合以上收养条件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有了正式收养手续,才能办理孩子的户口登记。
    《收养法》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根据《收养法》和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只要依照国家规定办理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成立后,有抚养关系的养父子关系视同亲生父子,国家公安部门有义务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养子也可以按照国家户籍管理制度规定,跟随父母的户籍迁移。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
    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行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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