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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的老人强奸了幼女,该幼女可能怀孕,且有前科,会判多少年

综合法律 2019-06-12 20: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导致未成年人怀孕,可造成强奸幼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对于强奸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少女的,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也酌定从重处罚。《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从犯罪主体、犯罪地点、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方面,对从重处罚情节做了具体规定,体现依法严惩的刑事政策。
    这七种从重处罚情节是: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 涉嫌刑事犯罪,要按照刑事诉讼的程序追究刑事责任。从刑事拘留到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期限和侦查期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期限及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期限等。
    具体规定如下 :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已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已经没有强奸幼女罪,已经统一规定在强奸罪中,强奸幼女属于强奸罪中的重罪,量刑比较重。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次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强奸罪,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情形之一(即: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奸淫幼女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名妇女或者幼女,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奸淫幼女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20%-40%。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强奸怀孕妇女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少女的;
    (2)强奸残疾妇女、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及六十周岁以上妇女的;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因此,具体量刑多少要参考量刑情节(法定和酌定情节),一般都在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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