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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农村的.结婚时婆家给的房子.房子名是公公的名字.我问一下.假如公公不在了.房子用改名字吗

离婚 2019-06-06 10: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按你说的情况,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想要房子真正是属于自己的最好是要将房子转让到自己的名下。
  • 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姓名变更:
    (一)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二)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三)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者解除、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等原因协商一致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或者其他不规范汉字的;
    (五)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还俗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
  • 按照中国的法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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