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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怀孕期间请假次数不舒服,被公司劝退是合法的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7-30 15: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女工怀孕期间被用工单位辞退,不但不合理,而且还不合法,可以到劳动局申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女工怀孕期间被用工单位辞退,不但不合理,而且还不合法,可以到劳动局申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不合法。职工怀孕,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5个月工资),此外,还应支付生育津贴,生育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的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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