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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出轨五年了,发现一次光说改,私底下依然不断联系,小三公然上门讨公道!可气地是一月前还生下私生女!我现在有他们最近几个月地短信和通话纪录,并有孩子地照片,还有我和他一些通话录音!请问这些证据能证明他是婚外情,并能索要多些精神赔偿和财产分割吗?小三公然上门讨公道!并有孩子地照片,请问这些证据能证明他是婚外情,并能索要多些精神赔偿和财产分割吗?

综合法律 2019-04-29 14: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外情离婚赔偿标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离婚赔偿还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在实际操作中,则需要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

    1、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
    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2、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
    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3、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 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取得或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个人财产包括○1婚前财产;○2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生活补助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共同财产分割原则○1男女平等分割原则;○2照顾抚养子女一方原则;○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4同等条件照顾妇女的原则。 涉及分割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年限×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总额÷(70-军人入伍时的年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及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不成的,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共同财产的同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双方负连带清偿责任;婚前债务由个人承担,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 离婚财产分割 过错方,常常有当事人会认为,因夫妻一方有过错(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导致夫妻离婚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就应当少分或者不分,从而体现出对过错一方的惩罚。对于夫妻离婚系因为一方过错导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直接裁判有过错方少分财产,二是不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本人认为,因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才是法律认定的离婚过错行为,而本条只规定因上述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则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因此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况只有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不存在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就应该少分财产财产或者“净身出户”的情形。
  • 1 离婚可协议或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在户口所在地做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可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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