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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房产认购书本人不签字有效吗

其他 2023-08-06 14: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品房认购书指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一份合同,而且独立于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认购书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环节,只是习惯做法。但认购书只要约定了所购房子的房号、单价、总价、付款方式等内容,并经买卖双方签订,也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只不过在实践中,由于不同项目在认购书中规定的内容有多寡之别,印刷质量有优劣之分,对于一些印制简单的认购书,购房者尤其是初次购房者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对其中约定的“几日后定金不退”的条款也并未放在心上。
    很多情况下,签完了认购书很快就后悔的情况相当普遍。
    于是,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就成为不少购房人的烦恼。对此,希望购房人能充分重视。
    根据法律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认购书”是当事人的“预约”请求。
    即在订立购房合同前,当事人约定将来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因此,“认购书”在购房合同尚未签订前属于预约合同。
  • 不是本人签字的认购协议无效,但是事后有追认的就对本人发生效力。如果本人事后没有追认,就不能对本人发生效力,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 认购协议不是本人签字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事后本人追认的,认购协议对其发生效力;事后本人未追认的,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认购协议对其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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