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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有哪些特殊管辖规则?

其他 2023-08-07 1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管辖规则: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地的法院管辖;因在中国履行涉外合同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四条
    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管辖规则: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地的法院管辖;因在中国履行涉外合同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四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四条
    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 涉外民事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地的法院管辖;因在中国履行涉外合同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四条
    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十五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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