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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

房屋产权 2023-08-08 08: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只有五个情况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1、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发生属权登记错误;
    2、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
    3、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已经为受让人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是有且只有五个情况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1)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发生属权登记错误。
    (2)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
    (3)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已经为受让人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3、被查封的财产。财产被查封后,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如将财产转让他人,将破坏查封的效力,划归债权人的债权,属于无权转让。
    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应取得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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