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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企业先解除一部分员工且未付员工工资和赔偿,他可以将公司现有设备作为工资给现在职员的工资吗?

劳动纠纷 2019-03-29 15: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只有在下面这些情况下单位才能和你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派遣公司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按照规定应当是劳务公司给劳务派遣工发放工资。但是根据小编在劳务市场上的了解,不了与劳务公司合作的企业,都选择由企业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因为企业怕有的劳务公司收到企业的钱不给劳务工发放工资。不管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是由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小编觉得不管是谁发,只要不克扣派遣工工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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