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度产,需要区分情况。如下:
1、若当初以家庭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夫妻两个人的,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若当初是以政府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一个人的,那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宅基地权属应以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为准属。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是什么:
1、夫妻双方在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是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的。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约定。而且如果夫妻双方认为协议不妥,只要双方都同意,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2、约定形式具有多样性。双方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所有等形式;
3、契约具有优先性,因为国家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
4、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