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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因工伤变成植物人5年了,我可以提出离婚吗?老公是婆婆他们抢回去的为了要钱,我们婚后有一套房产我自己在还贷,有一个女儿7岁,如果可以离婚请问房子怎么分配?我提出离婚还要赔偿对方吗?我可以提出离婚吗?我们婚后有一套房产我自己在还贷,请问房子怎么分配?我提出离婚还要赔偿对方吗?

离婚 2019-06-03 08: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从法律规定来看,不能申请婚姻无效,因为既然婚姻已经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就是合法婚姻,也就不存在无效婚姻了。至于申请离婚,按法律来看是可以的,因为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其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在本案中,婚姻的自然基础不存在了,婚姻当事人无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也无法享受自己的法定权利,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等规定,可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但是法院出于考虑离婚后植物人能否得到适当的照顾。如果植物人一方的亲属具备有保障和照顾植物人生活能力的,法院可以判决其离婚。但法院在判决财产归属时,应当照顾植物人一方。
    如果植物人一方的亲属不具备保障和照顾植物人生活能力的,法院则不支持离婚诉讼请求
  • 关于离婚赔偿问题,例如:
    (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 在处理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所的房产案件中,经常遇到原、被告双方对诉争的夫妻共同所有的唯一房产各自主张所有权,在此情形下,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法院应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理由如下:其一,从评估的方式方法看,虽然对房产价值之评估在实务中多依据当事人申请,但并未当然排除特定情形下的法院依据职权进行评估之情形(如对涉及国家、集体等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已确规定可依据职权进行评估等);而解释二第二十条中“……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之规定亦表明该解释条款制定时最高人民法院亦未排除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据职权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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