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规定来看,不能申请婚姻无效,因为既然婚姻已经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就是合法婚姻,也就不存在无效婚姻了。至于申请离婚,按法律来看是可以的,因为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其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在本案中,婚姻的自然基础不存在了,婚姻当事人无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也无法享受自己的法定权利,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等规定,可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但是法院出于考虑离婚后植物人能否得到适当的照顾。如果植物人一方的亲属具备有保障和照顾植物人生活能力的,法院可以判决其离婚。但法院在判决财产归属时,应当照顾植物人一方。
如果植物人一方的亲属不具备保障和照顾植物人生活能力的,法院则不支持离婚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