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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由A公司和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A公司为C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员工工资实际上是A公司发放的。C公司的法人代表人也是A公司的董事长(法人代表人);C公司的监事也是A公司的副总裁。C公司因工作业务需要,于2014年9月购买了一辆越野汽车。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0日止,C公司一直拖欠员工工资,C公司全部员工在Z4月10日全部被辞退,C公司同时也给员工开具了欠薪单据及欠辞职补偿金单据,并特别注明欠款在2015年6月30日前发放给员工。A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就将C公司名下的汽车转卖过户给了C公司监事(A公司副总裁)名下的D公司。C公司员工在2015年7月,由于一直没有拿到C公司的欠薪和辞职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申请了劳动仲裁,由于劳动监察部门不受理,于是起诉到了人民法院,法院进行审理后,做出了民事调解书,判令C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前支付欠薪、辞职补偿金及诉讼费。由于C公司在超过约定期限后,也没有履行法院判决,于是员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15年11月,发出了执行裁定书,由于C公司没有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线索,终结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请问,接下来我们应该怎么办?怎样做才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15-12-07 15: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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