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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包括哪些

拆迁补偿 2023-08-10 17: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情形如下:
    1、合同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意思表示虚假;
    3、违反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4、违背公序良俗;
    5、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合同的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的合同;
    3、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行政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被拆迁人向法院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被拆迁人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7)被拆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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