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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培训机构需要办什么证件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8-14 14: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培训班需要办理的证件:1、教育部门的审批证;2、老师的职业资格证书;3、房屋的使用证明;4、安全证书-防火单位的;5、营业执照。培训班是一种旨在提高学员某种知识,技能,或改善某种心态,形成某种习惯,而举办的培训活动。在经济竞争激烈的现代,拥有高技能、高素质的人就有竞争的优势,而相应的培训机构应运而生。 收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六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 培训机构需要的证件有:到教育局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到消防部门办理办学消防合格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 法律分析:培训班需要办理的证件:1、教育部门的审批证;2、老师的职业资格证书;3、房屋的使用证明;4、安全证书-防火单位的;5、营业执照。培训班是一种旨在提高学员某种知识,技能,或改善某种心态,形成某种习惯,而举办的培训活动。在经济竞争激烈的现代,拥有高技能、高素质的人就有竞争的优势,而相应的培训机构应运而生。 收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六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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