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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租了租赁公司的车,我介绍他认识另一个朋友,然后另一个朋友带他去找人借贷,借了3万。用租赁公司的行驶证名字借的。借款时我不在场。现在以诈骗罪抓了他。请问跟我有关系吗朋友租了租赁公司的车,借了3万。用租赁公司的行驶证名字借的。借款时我不在场。请问跟我有关系吗

刑事辩护 2019-03-19 01: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是否构成诈骗,有二个条件。  一是有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条例上述两个条件,构成诈骗无疑,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说借款为了购房而实际没有购买,则构不成诈骗。
      如果是以购房为理由,实际是为了非法占有进行挥霍,则构成诈骗。  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借款。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确实打算偿还的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但是如果是失联了,大多可能是触犯了诈骗罪了。
    要尽快通过法院诉讼维权了。
  • 诈骗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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