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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的保证金无法退回 招标公司和委托公司均推脱责任 该怎么办

建筑工程 2019-04-24 16: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不足三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应停止开标,重新招标。
    (一)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在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内确定;
    (二)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三)投标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所有投标人。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等。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委托招标基本程序:
    (一)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即招标人根据自愿原则,对业内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情况选择确定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为受托人。
    (二)招标人与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委托招标的代理协议,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工作对象和工作方法、职权范围、服务标准、违约责任以及其它需要确定的事项。
    (三)在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组织招标的过程中,招标人可以依法在不影响受托人工作的前提下,对受托人的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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