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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日入职河南濮阳市一家私企,当时公司直邮一份录用通知书,说明的是岗位为营销总监,薪资为底薪一万二 部门提成,试用期三个月。随后公司开会后定任务为三个月完成一百五十万业绩,完成后工资为底薪一万 公司整体提成,完不成降薪降职,并以纸质的形式让本人签字,因本人是公司请来帮助渡过危机,聘请时并未说命有业绩要求,故本人不愿意接受,但因老板生气,本人签了字。当老板得知本人是在不自愿的情况下签字,就讲本通知撕毁。所以本人在该公司自入职以来只签定过这两份通知类文件,并其中一份被撕毁,故本人只有录用通知书。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想知道这个录用通知书是否为劳动合同?二,10月18日本人因丧假请假一周,18日完成正常工作,19日开始假期,20日为公司发放工资日期,该公司并未发放。10月18日请假时,因为请丧假他的态度很不好,我提出了离职。他20号没有发我工资,也没有通知我,是我问财务,财务才告诉我说老板说的我的工资缓发。如果他以当时我微信中提出过离职并且已经请假不在岗为由而缓发工资,这个成立吗?三,本人10月24日丧假期满销假入职,该公司老板以他出差为由,并说公司现在想成立微信营销团队,所以对本人的岗位和薪资需要进行调整,所以他不让我入职,说等他回来之后沟通确定后再做入职安排。他于10月29日回来。11月2号让人事通知我让我去公司和他沟通。我想问从10月19号到11月1号之间的工时如何算?他这种行为是属于什么?四,本人在职期间并未缴纳社保五,本人现想提出离职,请问在提出离职时应该需要注意什么问题?是否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书面内容应该如何写,有没有需要注意的?因为我现在辞职也是裸辞,并没有找到工作,所以我要保证我的经济利益,我现在对于辞职很谨慎,想向您咨询清楚,我辞职需要注意什么。谢谢试用期三个月。请问在提出离职时应该需要注意什么问题?是否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我辞职需要注意什么。

合同纠纷 2019-06-04 18: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自己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除非是因为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导致你辞职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劳动者辞职到期的,用人单位是应当为劳动者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通知书以及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和社保转移手续。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第15条“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收取保证金、担保金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即时离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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