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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商品房未通过总合验收,但开发商移交给物业公司了,小区业户有审请交房的,也有未交的,是否需要交纳物业费商品房未通过总合验收,但开发商移交给物业公司了,是否需要交纳物业费

综合法律 2019-03-21 16: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二、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
    一、二条所列条件。未取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 您好,律师认为,业主交纳服务费用的依据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阅的《物业服务合同》。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
    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 收取物业费的六个原则:
    (1)"等价交换"原则。收费价格的高低由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决定。
    (2)"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
    (3)"差别"原则。根据物业使用人的收入水平不同,采用不同的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
    (4)"优质优价"原则。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如深圳市规定,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示范住宅小区均可上浮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5)"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有两方面含义:一是从住户收取的费用,要用在住户身上,不得挪作他用;?二是不得牟取高额利润。
    (6)"公开"原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 房地产开发商:
    1.开发商拿地的同时就对土地以后的发展方向有了初步的定位,在拿地之后,要对土地的具体规划方向进行细致的定位;
    2.在这里有个条件,就是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
    3.该指标规定了土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主要配套标准等详细指标,同时给出了市政条件。拿到这个指标后,开发商要根据指标限制,结合市场情况制定项目的定位方向;
    4.有的土地是没有该指标的,或者开发商觉得原有指标不是很理想的情况下,需要重新申报指标。
    这里有很多和政府运做的工作,目的就是得到一个满意的控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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