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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之前加班费是22一小时,4月份的加班费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降为20一小时,请问合法吗?

讨薪 2023-08-18 05: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合法的。加班费的具体数额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决定,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一般情况下约定加班费的具体数额时,应注意: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畸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加班费按照月基薪核算不合法。应该是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劳动报酬。根据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加班费不当月发不合法。工资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加班费属于工资的范围之内,被迟延发放加班费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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