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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双方签协议就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吗?如果公证,不在户口所在地的公证处可以吗?

离婚 2019-04-02 10: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子女抚养权协议书可以去公证处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和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监护权协议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委托监护人:
    1、公民作为委托监护人的庆提交:
    (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委托监护人、受托监护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户口簿》、十六周岁以上公民还须提交《居民身份证》;
    (4)监护权资格证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相关的协议书等;
    (5)拟申请公证的《监护协议》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件、证明材料。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委托监护人的提交:
    (1)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3)被监护人的《户口簿》、十六岁以上的公民还须提交《居民身份证》;
    (4)监护权资格证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相关的协议书等;
    (5)拟申请公证的《监护协议》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件、证明材料。
    (二)受托监护人:
    1、公民作为受托监护人的应提交:
    (1)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配偶及家庭其他主要成员同意发行监护职责的书面意见;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受托监护人的应提交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委托亿人代为办理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1、该监护协议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2、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规定;
    3、委托监护人、受托监护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在新的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处理问题。在出现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时,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 可由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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