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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b以c的名义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现在b想将房子卖给c,但是因为未满五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请问应该签一个怎样的合同保障c的利益,保证c五年后可以过户?b以c的名义购买了经济适用房,请问应该签一个怎样的合同保障c的利益,保证c五年后可以过户?

房产纠纷 2019-05-10 20: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离婚房产过户方式有哪些: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过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归另一方所有,还是约定双方面婚内房产归一方所有的,都属于房产的赠与,应当先办理赠与公证书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应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婚内的取得的房产在申请登记时多由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申请而非双方共同申请,所以对于以夫或妻一方名义登记的房产而实际属于夫妻共有的,应当由夫妻两人共同向房产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  
    (二)因解除婚姻关系而发生的房产过户:夫妻之间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双方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后,领取离婚证书;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因夫妻解除婚姻关系而引起房产过户的,应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书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由双方共同申请办理;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的,可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凭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办理。  相关知识  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一)双方对夫妻共同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  
    (三)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 现实生活中,有部分人出于各种目的,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买房,指以他人(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府限制购买的房产,名义买房人和实际买房人签订合同,约定实际买房人以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人的名义买房,等到政府允许转让时再将房产过户到实际买房人名下。
    实际买房人支付购房款和额外一笔酬金给名义买房人。  在履行借名购房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涉及诉讼,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从政府推出经济适用房的目的考虑,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
    而借名购房的出现,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原应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本案中胡先生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应当无效,胡先生可能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房屋的物权,但并不妨碍胡先生向李某主张返还房款及损失等。
      根据新近公布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经济适用房产权证不满五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只能由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取得产权证已满五年确需转让的,原住房保障机构可行使回购权,如其决定不予回购的,房产权利人方可向他人转让,经济适用房转让后,转化为商品住房。
      另外,根据该规定,经适房申请人采取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该不良信用记录将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取消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
    申请人已骗取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收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 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房产过户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二手房过户等。
    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 ,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 5年内经适房转让须由政府回购  夫妻离婚经济适用房如何过户?显然,作为一种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是否能够直接上市交易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在这一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经济适用房仅仅拥有“有限产权”的本质。
      仅仅拥有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或办公场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草案规定。  在这次草案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了明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下同)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申请由政府回购,经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统筹安排作廉租住房房源,也可安排由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
      过户后经适房产权性质不变  草案规定,“因离婚需转移房屋产权至其中一方的,离婚双方应就产权转移事项达成书面协议或由公证部门公证。经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限制上市交易的期限将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而如果一旦离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由政府回购,离婚双方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可再另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除此之外,因继承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原则上其经济适用住房应交由政府回购,而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
    “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转让人可以申请政府回购,也可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  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补足差价上市  而对于那些购房时间超过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者而言,经济适用房上市则相对灵活。  根据草案规定,“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通过申请政府回购的方式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也可由购房人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足差价款后,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取得完全产权。
    ”  作为消费者最关心的普通商品房标准如何界定上,草案明确规定“普通商品房价格参照长沙市普通商品房交易指导价执行,长沙市普通商品房交易指导价由市房产局会同市物价局调查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时,在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问题上,也将按照“届时同类地段、同结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确定,折旧按每年扣减1%计算”。  而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的,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下达《长沙市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迁出期限为3个月。
    长沙市住房工作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这次新规定下发前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不满5年的产权限制期限内,其上市交易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已满5年的,在按原购房总价款的20%向政府补交原减免的土地收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款项后允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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