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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四个月,5月份提出辞职,说要做一个月给他时间招人,6月做完到现在7月30号也没给我结工资!说是没做满半年要扣半个月工资!还没算清为由。没做满半年扣半个月工资也是工作几个月后才知道的。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能要回半个月工资吗?申请劳动仲裁的费用怎么样?5月份提出辞职,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能要回半个月工资吗?申请劳动仲裁的费用怎么样?

仲裁 2019-03-21 12: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53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所以劳动仲裁不收费。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资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2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新一代身份证请复印双面)。

    4.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6.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 申请劳动仲裁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材料?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时提起中才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五日内预付,预付金额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
    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况,除交纳仲裁处理费和受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地调查取证申请,或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异地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办案人员差旅费用;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仲裁文书的实际费用;
    (三)当事人申请第三方进行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的费用;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前款规定的费用,
    (一)项、
    (四)项的食宿费和误工补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
    (三)项和
    (四)项的交通费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收取,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付。
    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负担的数额。
    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撤诉的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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