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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

     我和单位签完合同,合同一直扣在单位,去要也不给该怎么办?

    我现在要辞职单位还要扣我违约金, 我想咨询一下,我2007年11月进单位当电工,工资1500元。一直到2009年1月才给我签合同,签合同时我没有看内容,只是领导让签我就签了,签到2010年12月31日,然后合同也没有给我,我一直以为是签了一年,所以我在2009年12月30日说不干了,我以为合同到期了。单位领导说不干就走吧,人才流动,然后他就去财务了。回来时告诉我说你合同没到期,该扣你违约金,和在单位期间给你办证的钱,我在2008年4月换电工证单位给我报销800多元,(没有签合同)电工证有效期是一年。在2009年6月又换一次证,这次是300多元,在2009年11月又办了一个电工上岗证,花456元。还有我在合同中看到我工作时间是8小时,周六、周日休息,可单位安排我一直在上倒班,两个人,今天晚上上班,第二天晚上下班,没有确切规定几点接班,我一般是5点左右接班,第二天4点随单位一同下班,几乎是干24小时休24小时。没有考勤表,因为是算临时工。体现不出工作时间。门岗知道我们工作时间。每月有4天或5天算加班8小时,每小时给6元。赶上法定假日给100元,(没有工资条,看不到加班费情况,只有2007年和2008年工资袋)。我想问问单位跟我要违约金和办证钱我要给吗? 还有我可不可以要加班费???如果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证据或手续,跟单位签的合同也不给我们员工,我该怎么要回合同,我有值班记录,算在单位加班的证据吗?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要回多少补偿金

   我是一个农民工,不懂劳动法,请帮帮我!我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口头提出辞职,单位让写辞职书,该怎么写?写自愿辞职吗?如果单位也批准了,我还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还有我上面提的加班问题,单位一个月上班时间是170多小时,而我是360小时,单位加班费每小时是6元。我月工资是1500,我想知道我的加班该怎么算,是按加一个月算还是加180小时,如果按180小时算我是不是亏了,要怎么申请劳动仲裁。

  

   谢谢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要回多少补偿金?我还能申请劳动仲裁吗?要怎么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 2019-05-30 12: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司法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 1、先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有多少。全年法定节假日11天,全部安排加班的付300%工资,计33天工资。也就是说,全年法定节假日全部加班,要到的加班费最多是1个月工资。
    2、至于社保,只能要求单位补交未交部分。
    3、证据:劳动关系首先要证明,你要证明加班的事实,以及你的工资是多少。
    4、流程: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传票开庭,等待判决。不服判决的,起诉到法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上诉。
  • 索要加班费有哪些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一、索要加班费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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