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如何区分:
1、主观方面的区别。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从行为产生的原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事出有因,但寻衅滋事往往事出无因。
3、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上看,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本条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法律依据: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