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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时注意要点有哪些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房屋租赁 2023-08-26 13: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出租应该注意的问题如下:
    1、房屋是否具有法律禁止出租的情形;
    2、确认承租人的身份信息;
    3、权利义务在合同中应约定明确;
    4、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应当办理备案登记。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房屋出租应该注意的问题如下:
    1、房屋是否具有法律禁止出租的情形;
    2、确认承租人的身份信息;
    3、权利义务在合同中应约定明确;
    4、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应当办理备案登记。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房屋出租要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合法建筑,出租人享有合法出租的权利;
    2、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出租的情形;
    3、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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