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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三方协议只签了一方,有效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8-26 17: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三方协议只有两方签字一般无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三方协议只有两方当事人签字的,合同尚未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三方协议,相信应届毕业生都是比较知道的,一般在毕业之前都会签订相应的协议,当然,签订三方协议的前提首先是要有三方协议。那么,三方协议的申领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即就业协议书,全称为法律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统一制订。该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各持一份。
      需要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户口、档案方可签署三方协议。用人单位凭此协议书向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否则不需签署该协议,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并将户籍转至生源地。
    三方协议的申领流程
      二、三方协议的申领流程是怎样的
      1、系统申领
      在就业管理系统上“就业协议书申领”版块进行网上申领。
      注意:只要填写申请并成功提交即可进入下一步,无需等待审核通过,在领取现场老师会进行审核哦。
      2、现场领取
      完成网上申领后,毕业生可凭单位接收函或者就业推荐表回执(原件)在凯原楼211就业办换取三方协议,若无接收函或回执则需在领取当时填写“预借说明”。
      委托他人领取,需携带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盖章
      领到协议后,毕业生应先将填写完成的三方协议先行交由用人单位盖章。
      4、毕业去向填报
      毕业生应尽快在系统“毕业去向填报”版块完成毕业去向填报。
      5、去向审核 &学院盖章
      完成毕业去向填报及用人单位盖章后,方可到就业办进行毕业去向审核并加盖院系公章。
      6、就业指导中心公章
      加盖院系公章及毕业去向审核通过之后方可自行前往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新太阳216)加盖就业主管部门公章。
      7、提交协议复印件
      三方协议原件分别由个人、用人单位、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保存,学院就业办也需进行留存,故毕业生在加盖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公章后应提交一份复印件到学院就业办。
      三、关于三方协议签订的有关答疑
      网友提问:
      我是一个学生,最近学校组织我们跟公司去签订一个协议,我们都不懂这是什么协议,有很多同学都迷迷糊糊的签订了协议,但是我有点害怕,所以想来问一下,这个协议是学校三方协议,那么学校三方协议有什么用?能保障我的权益吗?
      律师回复:
      关于你提问学校三方协议有什么用的问题,三方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学校签订三方协议是为了更好的去监督用人单位。这个三方协议可以解决应届毕业生的户籍,档案,保险和公积金等一系列问题,可以保障到学生的权益。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三方协议的申领流程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三方协议是可以网上进行申领的,按照上面的步骤来即可领取到三方协议。若您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 签订三方协议并不会影响应届毕业生的身份。只要在择业期内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没有缴纳过社保、公积金,而且档案还存放在学校或当地的人才市场,就仍然具备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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