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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岳母住院时由于护士给我岳母用雾化机操作不当导致我岳母心衰,呼吸停止。我们家属情绪激动和医院发生口角。但是没有肢体冲突,只有语言攻击。后来失态平息了。我们要求医院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但是医院以我们扰乱公共秩序按了案,当地派出所将我的两个亲属拘留了。请问这样的处罚是否合理,是否违背法律只有语言攻击。但是医院以我们扰乱公共秩序按了案,请问这样的处罚是否合理

刑事辩护 2019-05-25 14: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扰乱公共秩序罪是指藐视国家法律和公共道德,利用各种手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和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如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结伙成帮打群架等聚众斗殴的犯罪;追逐、拦截、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任意损毁公私财产,占有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寻衅滋事的犯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犯罪活动以及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以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都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
  • 医院误诊,可以要求赔偿多少?
    《侵权责任法》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医院误诊耽误病情,可以要求这家医院依法赔偿,赔偿多少要看造成了多大的伤害及损失多少。
  •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精神损害赔偿仍然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救济手段。
    就广义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是赔偿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补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多种功能,如补偿功能、惩罚功能、抚慰功能、调整功能,等等,但是作为财产赔偿,其基本功能必然是填补损害。
    就财产损失而言,赔偿的目的完全着眼于填补损害。精神损害是无形损害,绝大多数的精神损害无法用财产的标准加以衡量。但是,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确的填补损害并使该损害得到平复的功能。
    在这一点上,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有所不同,但就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却是一致的。
    (3)我国民事立法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之一是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两个条款均规定有"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与该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责任方式中的"赔偿损失"系同一概念。
    因此可以理解我国的赔偿损失责任方式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这样可以构成一个逻辑分明、层次清楚的完整赔偿结构。既然如此,确认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根据。
  • 因名誉诽谤造成精神损失可以申请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
    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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