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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踝骨折工伤鉴定几级,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工伤索赔 2023-08-30 12: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脚踝骨折工伤鉴定几级,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分为十级,多数情况下脚踝骨折在评级方面,在九级左右。如果是骨折粉碎性,或者是开放性的骨折,经过相应的治疗之后,遗留有关节功能障碍,或者是形成了创伤性的关节炎。
    一般情况下,会在平级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级别,也就是在八级左右,这需要根据患者的年龄以及患者骨折之后,遗留有的不同程度的功能障碍有关系,如果是进行了关节融合,那么这种工伤鉴定级别还会增加,但是还需要根据患者损伤的具体情况,骨折的情况,恢复的情况来决定,一般情况下行相关治疗之后三个月左右才可以进行工伤鉴定。
    根据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工伤脚踝骨折的伤残鉴定,一般是十级。对于符合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有轻度功能障碍,或者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的职工,其伤残等级均为十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0.1定级原则法律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0.1定级原则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 左外踝骨折工伤鉴定的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来评定: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法律依据:《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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