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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五十一岁还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吗?

工伤索赔 2023-08-30 19: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我国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是由各省按照当地的具体情况,由人民政府制定的,每个省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可以!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是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随着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以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旧伤复发医疗的补偿,以及因为身体伤残影响再就业择业和工资福利待遇的补偿。
    工伤职工五级伤残,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分别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退休。五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主动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领取该两金之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再享受工伤方面的优待。
    因此,你自己辞职,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法律分析:不能,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是鉴定为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关系解除时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旧伤复发的补偿,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对影响再就业的补偿,劳动合同期满续签的,该两项影响均不存在,不能享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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