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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我和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现该公司还有欠款未还我,我的债务还能追回吗

破产清算 2019-04-04 06: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对于股东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按照法人人格否定(所有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原则,要求其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仅只指有限部分,还要赔偿损失部分。
  • 企业破产债权问题,或者是有其他关于企业破产的问题建阅企业破产法。 其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应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资产来对外承担责任,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个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所以,公司的债务应以公司资产来进行偿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不能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来承担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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