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往往对离婚问题有一个误区,以为男女双方只有多长时间(有的认为六个月,有的认为两年等)不在一起,就自动离婚,这里有必要说明一下:
一、法院判决男女双方离婚前提是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往往被人误解成只要二年不在一起就自动离婚,其实该条规定很明确,一是分居的前提是感情不和导致的,而不是其他原因,如外出打工,学习等。二是分居的时间必须达到二年以上。
二、六个月之说主要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问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4条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收理。很显然,如果原告向法院起诉又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之内是不能起诉,必须满六个月才能再次起诉,至于再次起诉能否判决准许离婚,还是要审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婚姻案件特殊性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