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因为试用期是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试用情况,在这期间可以对双方进行了解,后期可以根据考察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试用期在公司没有支付教育经费的情况下是不算毁约的,只要递交辞职报告单即可。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已经支付的培训费,那么劳动者辞职是属于违约的,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可以高于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违约金条款只适用于两者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适用违约金条款时,立法还作了特别限制,如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除了这两者情形之外,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对违约金条款的限制是国家立法对劳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预,充分体现了劳动法的社会法特性,有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