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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年71住丰台区郭公庄公租房,因年迈多病独生女住朝阳,请问能否调换房源吗?

房屋买卖 2023-09-04 14: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申请书没有固定格式,写清楚变更人的主要信息,变更的原因,变更人和原承租人之间的关系等就可以的。举例如下:
    因公房原承租人去世,经全家人(母、兄弟姐妹)共同商议,同意将房号:22269公房更名符合条件的XX,且由XX全权负责承租期间的一切相依据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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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二)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公房承租人
  • 法律分析:换房换租规定,因公租房租住者生活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出换租申请。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 看具体情况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
    (1)原户主死亡;
    (2)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3)原户主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
    (4)原户主户口迁出;
    (5)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认为需要变更;
    (6)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
    (7)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
    一、法律规定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三、公租房继承顺序如何确定: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四、公房承租人资格如何认定
    1、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
    2、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
    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
    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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