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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公司设计股权转问题, 公司注册资金200万,两个股东,各投资100万元,各占50%股份。 现其中一人增加300万,另外一个股东不变,投资完成后注册变为500万, 一人占80% ,一人20% 现在就是股东没发生变化,但是股权比例有变化。 我想问这会设计到股权转让吗?会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各占50%股份。我想问这会设计到股权转让吗?会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 2019-04-23 10: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是否有权以及是否有义务要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来确定。  除非约定了生效条件,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时间一般是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关于公司事务的交接在合同中应当有单独规定。
    在交接之前,原股东、法人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将公司交接给受让方。至于交接期间转让方包括法人代表的权利限制,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约定,没约定的,根据协议确定的精神,以公司利益为根本来确定。
    例如对外担保行为,严重影响后续经营的重大资本支出都是违背股权转让契约精神和诚信的,应当予以避免。  对于公司外部的第三方而言,在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仍然是公司的有效代表,转让方以及受让方均不得以股权转让合同对抗外部的善意第三人。
  • 企业所得税法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一、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二、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amp;lt;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amp;的通知》(国税发
    (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amp;lt;企业会计制度amp;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股权转让无效情形
    一、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根据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的条款不可以跟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
    2、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条款不能禁止股东转让股权;若是有这种相关规定那就违反了股东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股东股权的基本权利,应当属于无效。
    二、违反公司法规定
    1、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时,股权转让应适用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若是股东违反该规定进行的股权转让;
    2、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应争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先购买权;若两个以上的股东均都主张优先权时,各方可以进行协商购买比例,如协商不成,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来购买;
    4、股东在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若是违反上了述程序跟规定,就会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转让无效。
    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当中对股权转让的规定: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是需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机关一般是国资委或是当地的政府。若是国有股转让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也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
  • 个人股权转让办理流程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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