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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离异带有两女跟乙再婚后续期间置有一套房改房生有一子,若干年后甲先婚生两女结婚成家搬走。98年甲病重乙陪在床前细心照料,两女甚少看望,甲离世前考虑乙跟儿子没有房产就亲笔书写一份自书遗嘱,说明在甲病逝后名下一套房改房所有产权全部归再婚配偶乙继承,其子跟母亲乙可以长期使用居住。乙是文盲没有什么法律意识当时也不知怎么去处理这种事,过了一二十年房产证上还是甲的名字,现在乙拿着相关证明去公证处居委会咨询办理,工作人员在接待时不说清办理证明哪些具体要求,跑了几趟每次都会按政策规定抠字眼上纲上线一次次打回让乙重新开具证明,乙现在办理房产过户更名有哪些手续?手续办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甲的自书遗嘱现在有效吗?还是甲的名字,手续办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甲的自书遗嘱现在有效吗?

继承 2019-03-25 15: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
    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公证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该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
    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当事人虽然有申诉的权利,但要正确行使,不得歪曲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诬告,不得扰乱公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 房产证是证明当事人拥有住房产权的合法证明,公证处不会受理没有房产证的住房产权公证手续。  《公证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物权法》规定;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公证:一般当天公证,当天就会出公证书。
    办理房产抵押公证需要申请材料如下:
    抵押权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抵押权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抵押权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抵押权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房地产抵押合同及其依附的主合同文本;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抵押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抵押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抵押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抵押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抵押登记证明、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抵押物价值的评估证明;抵押人是企业的,还应提交同意抵押的股东会决议;
    5、抵押物为共有的应有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 一般土地纠纷只有在涉及土地使用权时才与房产证之间有挂钩。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购置房地产时只是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人们通常对土地使用权问题是漠视的,并想当然地认为土地是房屋的附属,取得了房产的 所有权即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其实,房产所有权和房产土地使用权之间并无法律上当然的附属关系。如果忽视土地使用权,势必会给住宅地产购置及交易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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