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醉酒或者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出车祸受伤等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如果交通肇事者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80毫克以上等情况下出现交通事故责任的,根据法律依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职工一但依法被追究过刑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律)第39条第6项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交通肇事者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法律)第14条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公职的政务处分。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行政法规)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