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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外有私生子不负责任不付抚养费,女方未婚先育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3-20 19: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或危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方或母方,应当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综上,非婚生子女,只要其来到这个世间,就享有其他婚生子女应有的一切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或危害无论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年龄多大,都对其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方或母方,应当支付抚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年龄较小,那么只能由非婚生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隔代”抚养的方式,抚养非婚生子女,参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8条
  • 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没提到赔偿和抚养费:你可以另行起诉,但没有规定是一年后另行起诉,只要原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其他问题没提起的就可以另行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据上述原则判决。
    房屋分割如果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双方都有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还有一种情形需要注意,即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按你所说你们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离婚时均等分配。
  • 未婚先育不违法,但是是不受法律所保护的关系。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就是非婚姻状态,其形式和内容都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结婚除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登记程序,若未办理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婚姻登记,否则后果自负。
      坚持和完善婚姻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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