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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散单位给员工补偿在岗期间的超时费和加班费吗 要是给是给几年的 谢谢

劳动纠纷 2019-04-23 09: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
    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
    23.5天执行。
  • 原单位解散,如果将你们安置到其他企业,你有权拒绝,公司应按你每工作一年发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公司解散,原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已不存在了,应该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给员工以补偿。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 国务院规定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5个工作日,每天工作8小时),超过的部分应当按照加班时间,兑现加班工资。“主动辞职没补偿”,这种说法错误。你可以提前一个月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同时要求:  
    1、补发加班工资和拖欠的其他工资;  
    2、如果拖欠社保,补交社保等;  
    2、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指工资总额,含社保等),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拒绝,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或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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