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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的央产房,已有法院的判决书,在去过户之前还要去央产房的管理中心办什么手续?

继承 2019-04-06 13: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纠纷处理方式:
    1、自行协商。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在协商解决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因为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用。
    (2)合法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再向法院起诉解决。
    3、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下: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  
    2、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死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开具死亡证明,也可以由死亡时的医院开具;户口本上如果没有死者的户籍注销记录,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注销证明,有则不用开具注销证明)  
    3、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注:申请人应先至公证处领取专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单位人事或人事档案部门开具】
    5、死者的婚姻证明;【注:指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离婚调解书)、户口本上婚姻状况记载;结婚年代久远或结婚证遗失的,可以不提供结婚证;死者死亡时如果是未婚、丧偶、或离婚的,需提供由户籍地民政局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请注意不要遗漏,否则需要重新办理;遗产税尚无法律规定,继承权公证办理完毕后,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会另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等,请向该房地交易中心咨询】
    7、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②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③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④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7)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 (一)房屋遗产继承过户所系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包括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怕;  
    2、继承人情况证明(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由被继承人的户籍派出所或人事档案单位开具;如上述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则提供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情况证明;  
    3、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如果房屋拆迁安置没有办理产权证的,需提供原房产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购房收据、拆迁户回迁资金结算单等;  
    4、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  
    (二)房屋遗产继承过户办理  准备齐以上资料,到房屋所在地房管局提交资料,缴纳房屋遗产税,即可办理。

  • (一)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对于由其管理或应由其管理的遗产应当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便于遗产管理,防止遗产散失;便于计算遗产的价值及清算移交遗产;便于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  
    (二)为保存遗产,可以对遗产采取必要的措施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时,如认为不采取必要的处分措施不足以保护遗产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为保存遗产而采取的诸如变卖、修缮等;对被继承人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继续进行必要的营业行为等。  
    (三)公告及通知遗产管理人有权也有职责公告通告或个别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死者生前的债权人,以使他们能够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的遗产或能够获得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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