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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用我名下的房子向借贷公司借了钱,因为是我的房子所以我也签了合同,同意将房屋抵押给借贷公司,可是由于我母亲现在出了状况把所有东西都变卖了,包括抵押的房子,现在我母亲面临着被起诉,那我是不是需要帮他偿还这些贷款?我现在还是大学生同意将房屋抵押给借贷公司,现在我母亲面临着被起诉,是不是需要帮他偿还这些贷款?还是大学生

债权债务 2019-05-29 09: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房屋抵押贷款即使是在提供了房屋相关证明材料后,还需要借款人提供自己的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等资料。对于银行原则性来说 房产抵押必须的材料有: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房本,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其他财力证明,除此外还需要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借款用途,提款合同,及消费凭据。
  • 房屋抵押贷款流程:
    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贷款和尾款的金额;
    2、购房人及配偶当面向银行申请贷款,售房人及配偶到场确认;
    3、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
    4、购房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
    5、售房人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购房人,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首付款;
    6、购房人与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或由其他自然人、法人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7、银行向售房人账户发放贷款;
    8、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物业结清,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尾款;
    9、购房人收房,按月还款(阶段性担保情况下,购房人与银行补办房产抵押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因贷款方已按合同约定把钱借出,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借款方必须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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