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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借给别人出现交通事故,导致对方死亡,车主有连带责任吗

交通事故 2019-03-27 14: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律明文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要要求赔偿的同时也可以就责任认定部分向法院提出不同的意见、证据、法律规定等,法院根据调查到的事实可以直接改变责任划分。
    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了,复核自动结束,不可同时。
  • 在委托代理中,存在以下连带责任:  
    1、本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与转托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第81条规定: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4、共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40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 交通事故中车主的责任?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过程中,经常遇到肇事车辆车主和司机不一致的情形,当事人也经常被类似问题困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司机和车主之间的责任划分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机动车肇事至第三人伤害的,原则上肇事车辆在车管所登记的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挂户车辆肇事致人损害的,挂户单位(个人)与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注:车辆挂户是指实际出资人和登记车主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某家甲想开出租车,但是没有营运证,于是就与某乙出租车公司达成书面协议,约定由某甲出资购车登记在某乙公司名下以获取营运资格,某乙公司抽取部分利润作为提成,但车辆的最终所有权仍是某甲的。
    )
    再次,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的,肇事司机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驾驶员在执行公务或被雇佣开车肇事的情况下,当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时,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事故各方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3日内申请复核一次。 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以做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以鉴定结果为准。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具体如何赔偿,须根据伤情而定。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肇事者及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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