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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规定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期限

股权转让 2023-09-20 13: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期限是: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如果章程无规定的,股东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该权利;如果属于法院强制转让的股份的,则行使期限是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1、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4)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 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期限为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经过合理期限不主张购买,应认定其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法律依据:《公司法》第72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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