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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缔约过失行为有哪些

合同违约纠纷 2023-09-20 18: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缔约过失行为有:
    1、当事人没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谈判为借口进行恶意谈判,以损害对方或第三方的利益;
    2、在订立合同时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是缔约过失的欺诈;
    3、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缔约过失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假借订立合同之名,恶意同对方进行磋商;
    2、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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