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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耕地建房怎么处理

土地纠纷 2023-09-24 14: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占用耕地建房处理方法如下:
    1、占用耕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占用耕地建房补偿如下:
    1、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4、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5、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 占用耕地建房处理方法如下:
    1、占用耕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占用耕地建房补偿如下:
    1、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4、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5、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 占用耕地建房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占用耕地建房应由政府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改正治理并限期拆除。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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