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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如下:1.公司截至目前仍拖欠2016年9-12月共4个月工资,2017年工资按时发放。2.2016年9-12月的个人所得税没按应发放的工资进行申报。3.公司拖欠2015年年终,个税已申报但奖金始终未发放。4.2016年1月起欠缴社保,2015年10月起欠缴公积金。刚开始拖欠工资和社保时,公司确实是因为经营困难,并多次口头承诺有收入到账时会补发工资、补缴社保,截至目前,公司已多次到款,但只补发了部分工资,每次都说下次到款时会补发、补缴。现在我所在的公司账上的钱已经全部划出,法人出资成立了一个新公司,新公司的法人是其他人,目前公司的资金全在这个新公司里。在这种情况下我想咨询一下:1.????在公司拖欠4个月工资和一年多社保、公积金的情况下,我是否可以随时离职,离职时还必须要办理交接手续么?2.????公司多次到款仍未全部补发工资、年终,且现在的入款全在新公司,是否属于恶意拖欠?我是否可以申请经济补偿?3.????一般情况下,社保、公积金的拖欠不属于仲裁范围,但因为社保的欠缴会影响我的日常生活,公积金的欠缴会影响我下个公司入职后的继续缴纳,我是否可以先自己垫付,把社保和公积金补缴后再通过仲裁要求公司连同工资、年终一起支付?4.????个人所得税未如实申报,应如何维权?以上问题我都要留意收集那些证据?是否可以随时离职,是否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公积金的拖欠不属于仲裁范围

仲裁 2019-04-23 00: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 按时支付工资是单位的义务,当单位违反了法定的义务时,劳动法也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可以随时提出,不用提前30天。
    那么,如果认定“及时”支付呢?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只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没有对“未及时”规定具体的期限。  当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各省市地方对迟发工资一般给出了几天宽限期。
    北京地区“北京市09年会谈纪要”规定了一个七天的期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但最迟不得超过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七日。如果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当企业遇到生产经营困难的问题时,也可以规定延期支付工资的期间。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拖欠”工资做了一个解释,即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最长限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如果未经过向职工说明情况及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那么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7日,延迟工资超过上述期限的,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日。劳动合同中的“即使有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仍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
  • 首先从地税机关的纳税平台要下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新系统是直接在申报平台中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中填写职工的相关信息),然后根据相关内容填写纳税申报表。
    所谓个人所得税零申报要么是没有工资、要么是工资达不到3500元的起征点,申报表填写完毕之后点击保存,然后再进入纳税申报平台,点击扣缴个人所得税模块,上传已填好的纳税申报表,点击填写申报表,再点击申报即可。
  • 根据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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