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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销售人员,1:2018年差旅费用,业务招待费用,全是自己垫付,2019年4月份才全部报下来,是否可以申请拖欠补偿?2:2018年业务提成,我的上级领导按照经营责任书核算是8万左右,由于公司总经理变更原因,新上任总经理也签字同意了,珠海公司市场部给总部销售一部一体化,2019年才宣布的,因为2018年所有工作湖北总部领导都没有介入,但公司湖北总部领导必须让接管市场部领导签意见,最后降到6万,是否合理?是否可以通过仲裁坚持8万提成,并且至今没有拿到提成。3:珠海公司经营不善,裁员,让我回总部湖北待岗,等待安排工作,我回去后,也没有谈具体岗位和薪酬,只有车间有岗位,我拒绝了,因为我的劳动合同不在湖北总部,在珠海,珠海公司也是独立子公司,最后又让我回珠海待岗,我也回来了。在没有任何违规违纪的情况下,公司待岗发放最低工资,缴纳社保的情况下我就难道一直拿最低工资,一直待岗吗?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让公司赔偿赔偿金?

仲裁 2019-05-25 2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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