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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法律如何规定?

房屋买卖 2023-09-29 18: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买卖合同一般不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是像房屋买卖等法律另有规定的,是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 买卖合同并不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或当事人约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法律对买卖合同并没有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所以,买卖合同并不是要式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买卖合同不属于要式合同,而是属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而买卖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等形式,因此是不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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